bb60.com: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智能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26-10-31 01:08:39 |   作者; bb6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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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台州市智能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台州市智能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反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智能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使用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等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台州市智能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台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智能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以下简称“智能施工升降机”)的安全管理,规范设备进场、安装、使用、检验及维护等环节,保障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推动建筑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智能施工升降机的安全管理活动。

  (二)智能施工升降机是指具有运行条件检测、层站呼梯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笼内选层、自动运行、自动平层、乘员人数识别、紧急呼救、吊笼门与地面防护围栏门同步打开或关闭等功能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

  (三)智能施工升降机可采用自动层门或手动层门,层门应由生产厂家配套提供,并应与吊笼机电联锁。

  (四)智能施工升降机的设备进场、首次安装、加节与附着装置安装、检验与检测、检查与维护等环节,除执行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五)鼓励施工项目积极应用智能施工升降机,提升施工现场本质安全水平,推动建筑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

  (一)智能施工升降机产权单位应当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审核通过后下载备案电子证照,并在“台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综合服务平台”中办理设备信息录入,选择“施工升降机自动设备”,并上传该型号设备专家论证结论,其他要求与常规施工升降机管理要求一致。

  (二)智能施工升降机应当由具备相应特定种类设备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厂家制造,严禁私自改装传统施工升降机为智能施工升降机。

  (一)安装单位应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与拆卸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审批或专家论证。

  (二)安装与拆卸作业前,安装单位应将方案、人员名单、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安拆告知。

  (三)安装完成后,安装单位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施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装检验,对智能控制部分参照《建筑与市政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安全技术标准》DBJ33/T1360-2026附录M进行检验。检验检测机构安装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理应当组织首次安装验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首次安装验收。首次安装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安装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四)使用单位在智能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智能施工升降机在自动控制模式下运行、不设置施工升降机司机岗位的,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特种作业人员名单中可以不列具施工升降机司机。

  (一)使用智能施工升降机时,施工现场应设置监控中心,并指派专人进行监控,使用单位对监控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予以确认,技术培训应有记录。施工现场未设置监控中心的,智能施工升降机不得使用。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1类)负责智能施工升降机日常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智能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吊笼载人数量不得超过9人,严禁超过额定载重量或额定乘员数使用。运载物料应当布置均匀,物料尺寸不应超过吊笼的界限。严禁使用骑式机动车运载货物,采用手扶式机动车运载货物时应当采取防冲撞措施。

  (四)使用单位理应当对设备进行每日使用前检查和月度检查,检查记录应当存档备查。

  (五)安装维保单位理应当负责智能施工升降机的月度维护检查,每月不应该少于2次。维护作业人员应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或建筑电工证书并经过专业培训上岗。

  (一)各方主体应按要求将设备进场、安拆告知、使用登记、检验、维保等数据上传至台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综合服务平台。

  (二)智能施工升降机宜具备运行数据实时远程传输功能,包括:运作时的状态、高度、速度、载重量、人员数量、视频采集、楼层停靠序列等。视频存储不宜少于72小时,其他数据存储不宜少于30个连续工作日。

  (三)设备显著位置宜设置数字化标识(二维码等),可扫码查询登记、检查、维保等信息。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对智能施工升降机的监督管理:

  (三)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一)本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1日。